原告简*与被告颜*、颜**、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吴**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379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1798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2日清晨,原告在漳州市城区被被告颜*用刀砍伤,导致其全身多处砍伤、头皮裂伤、左前臂多出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伤情。事件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天进行了左前臂尺动脉吻合术+左前臂尺神经吻合术+左肩部、肘部、前臂、手掌、手指清创缝合术(肩锁韧带修补术)+示中环小指深、浅肌腱、尺侧腕屈、伸肌腱再接术+石膏绷带固定的手术治疗。2019年6月6日,原告出...(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