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一审被告彭**、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新蔡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新蔡农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彭**确实没有获得任何款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彭**获得了借款。2.彭**当庭对新蔡农商行提交的一般贷款开户单、个人业务交易单上的“彭**”签名捺印表示异议,原审法院却没有告知彭**进行鉴定,剥夺了彭**的鉴定权利。3.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金融借款合同彭**签名认定可能是同一人书写,笔迹鉴定并非唯一,也即存在不是彭...(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