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泉、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付清其所拖欠2016年6月至11月份工资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在2015年3月应聘到被告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烤花车间烤花岗位工作。但没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的报酬是按件计算,工资的发放方式是采取现金发放付给各员工。至2016年被告以其公司资金周*困难,原材料不足为由而拖欠原告从2016年6月至11月的工资共15000元。自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后,原告曾不断地向被告追要,但被告都以多种借口推卸。公司停产后,原告与其他工友即多年自行组织一起不断地到被告公司门...(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