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文**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返还欠款2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原为朋友关系。2014年9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其借款22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但借款后,经其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求。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一...(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