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危**与被告王*、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三星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时限(包括一期、二期)进行鉴定。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三星保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02,249.60元(以下币种相同,72,232元×20年×0.14)、医疗费105,305.46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23天)、营养费7,800元(40元×195天)、护理费16,200元(60元×270天)、误工费65,760元(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差额+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13个月工资)、残疾辅助器具费143元(拐杖、拐杖橡皮垫)、日用品费230元...(本文书还有4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