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出具的2020年5月15日代销协议系赔偿协议错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的代销协议,是以货品销售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就销售货品所得,来弥补被上诉人损失,后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就货品的配置进一步协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真实的供货及销货行为,没有销售货品所得,被上诉人在经过一年的时间后径直以代销协议主张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退一步讲,若被上诉人让上诉人以出具代销协议来...(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