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时**,男,196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男,196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上诉人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达贷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0)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达贷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汇达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时**通过高**介绍向汇达贷款公司借款19万元,另有时**合作伙伴王*1剩余借款本息共计13万元由时**出具欠据,确定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借款有时**出具的借据、欠据以及转款手续。时**虽曾转回18万元,但该款用于清偿时...(本文书还有3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