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男,1989年3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绥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1202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绥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张**,被上诉人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绥化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商**承担。事实和理由:1.肇事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情形,我公司应该免赔。肇事车辆投保时是自用性质,发生事故时用于租赁的商业用途,属于改变使用性质,依据保险条款,我公司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单为电子保单,是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二维码后,投保人对保单所有事项逐页审阅后本人签字后才能生效,否则无法投保,所...(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