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朗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祝**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天使阳光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阳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宇朗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宇朗通公司仅与李*福建立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与天使阳光公司不存在业务合作,一、二审判决认定天宇朗通公司与天使阳光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属于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天宇朗通公司不应向天使阳光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祝**无权向天宇朗通公司主张分成费用。(二)天宇朗通公司已经向李*福超付合作款项,不存在任何拖欠款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