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杨*、杨*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下称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杨**、杨*、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为医疗费56728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营养费10800元、护理费30094元、交通费10000元、丧葬费56442元、死亡赔偿金1134030元,合计1819451.52元,按照70%的民事责任程度计算结果为1273616.06元。(1819451.52元*70%=1273616.06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司法鉴定费153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以上共计1359916.06元;2.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负担。鉴定书由三位鉴定人进行签署核发,没有作为鉴定分析的基础,鉴定人对患者到底患了什么病尚不清楚,没有进行分析评价,仅仅简单地将患者疾病和类似的疾病进行照搬照抄,以此作为鉴定依据是有失公允与科学性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认定了医院在告知、术前讨论方面存在过错,但是,最终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常桂珍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未查见明确的医疗过错性原因。我方依据相关鉴定文书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情况,认为本案鉴定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一)院方存在告知过错。鉴定意见虽然认定院方存在一定过错,但是,院方的告知书中没有化疗等替代方案的告知;院方的告知书中没有针对患者肺部感染加重情况的告知,也没有关于肺部感染对移植及移植后的影响均的告知,所以,院方在替代方案、特殊病情等方面的告知不足,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治疗权,对此,鉴定意见没有给予认定。(二)环孢素与脑病之间的关系。鉴定意见认定环孢素和脑病之间无明确因果关联,对此,...(本文书还有8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