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4倍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期两年。
截止2019年3月10日,被告已偿还人民币2.5万元,仍有人民币4.5万元未还,于*被告又给原告更换借据,并口头承诺年底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
被告张**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