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贺**(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及利润697万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1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老乡关系,比较熟悉,均从事工程承包工作。2019年7月2日,双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承包新化县新化一中体育馆、综合楼、学生宿舍(2#、3#)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出资400万元,占股30%,双方各司其责,由被告主导进行工程施工与结算。其中,施工完成并结算后,原告预计利润为360万元,被告应结算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400万元投资款项。据悉,被告承包工程于2019年底完工。然被告却未依照约定于2020...(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