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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湘0111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原告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贺**(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及利润697万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1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老乡关系,比较熟悉,均从事工程承包工作。2019年7月2日,双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承包新化县新化一中体育馆、综合楼、学生宿舍(2#、3#)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出资400万元,占股30%,双方各司其责,由被告主导进行工程施工与结算。其中,施工完成并结算后,原告预计利润为360万元,被告应结算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400万元投资款项。据悉,被告承包工程于2019年底完工。然被告却未依照约定于2020...(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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