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男,1953年12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平中院)(2021)吉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铁西法院(2020)吉0302民初****号、四平中院(2021)吉03民终****号民事判决;2.准予对案涉房屋予以执行;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李*因向申请人高*借款,借款到期后共应偿还本息52.3万元,李*以其用抵顶工程款的方式获得的由万达公司开发的平西家园**号楼**单元**层右门(东*),面积109.74平方米**号楼**单元**层右门(东*),面积109.74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李*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到期时还不上借款,抵押的两套房屋归申请人高*所有,抵押房屋的房屋认购书备...(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