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位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吉安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原审被告何*、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保吉安县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何*超速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鉴定意见只是通过护栏的速度,并不是事故点的速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认定何*超速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事实认定错误。《道理交通事故路段视频影响鉴定意见书》并非当事人双方委托,上诉人并未参与鉴定过程,该鉴定程序违法,且监控录像中两车相隔始终,鉴定机构主观臆断是由避让先进入交汇点的小型汽车导致三轮电动车才摔倒,原审判决仅仅因此认定两者...(本文书还有4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