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林*、覃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覃关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覃关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林*、覃关秀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0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林*、覃关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林*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9日,被告林*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即于2015年12月9日归还借款,原告因被告不按时还款起诉的,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覃关秀与...(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