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旷野之声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野之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扬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旷野之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乐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乐扬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旷野之声公司侵犯了乐扬公司作品的放映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旷野之声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乐扬公司放映权的行为,旷野之声公司未播放乐扬公司所提及的144首涉案作品。一审法院认定旷野之声公司侵权的唯一证据系石家庄市燕赵*证处出具的(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297号公证书,而该公证书在程序和内容上均不合法。首先,该公证书的申请人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公证的事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次,石家庄市燕赵*证处辖区为石家...(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