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护理院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泉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民康护理院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080.48元、护理费19998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19676.7元、拐杖费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3390元,以上费用合计117855.18元;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因左侧人工双动股骨头置换术半月余,于2019年11月8日入住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接受康复治疗,2020年3月27日凌晨5点左右,原告李**在济南民康护理院因护理不到位摔伤后先是被送至济南显微外科医院检查,检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又将原告拉回了被告医院,检查显示原告李**右侧股骨颈骨骨折、左侧髋骨关节置换术后改变、下腹部积气。...(本文书还有4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