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林*、覃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覃关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覃关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元;2.被告林*、覃关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7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30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林*、覃关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林*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5日,被告林*以需资金解决房贷解押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1月30日,被告林*以需资金解决房贷解押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30日...(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