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淮北市万*********(以下简称万铭劳务公司)、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万铭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刘*租赁费126800元及利息(以12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刘*处租赁机械,经结算,2018年3月1日,被告给刘*出具欠据一份,明*被告欠付刘*机械费126800元。上述款项虽经多次索要,被告未支付。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万铭劳务公司辩称,刘*起诉...(本文书还有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