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2.判令被告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27日,二被告因为做生意周*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6日,分12期偿还。被告提供座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抵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在南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借款1800000元,但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被告张*、李*辩称,二被告系夫妻...(本文书还有2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