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上思宾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上思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职工债权金额4863.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7年5月22日,上思宾馆因经营困难,向原告借。-2-
款本金16550元,约定1998年11月30日到期后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期限为1997年5月22日至1998年11月30日止,利息总计4836.4元。到期后上思宾馆偿还本金16550元,利息4836.4元至今未偿还。原告收到收款收据一张,是1998年11月30日上思宾馆向原告借款所付的利息票据,该票据用于报账,后因上思宾馆经营困难,至今未得报销。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从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尚*原告款项,被告的财物账册也无欠付原告款项的记录,无法认定被告尚*原告上述款...(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