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女,197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6万元,2021年又借款1.4万元。2021年2月10日上诉人委托付**偿还6万元,以现金方。
式交付被上诉人丈夫姜*舟。2021年2月28日上诉人委托庄海龙偿还被上诉人10万元,以转账方式交付姜*舟,至此上诉人仅欠款1.4万元。被上诉人收到16万元后在聊天记录中仅主张上诉人应还款1.4万元。被上诉人以欠款17.4万元提起诉讼并被原审法院判决给付错误。原审法院认定6万元、10万元为返还投资款无证据支持。
被上诉人庄**辩称:庄海龙转给被上诉人丈夫姜*舟1....(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