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宁*宝恒********(以下简称宝恒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被告宝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被告宝恒公司未按约于一年内向原告交付定购车辆构成违约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被告宝恒公司辩称:一、原、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bmw汽车预购单》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由于签订预购单时,原告定购的车辆尚未在中国地区生产和上市,故预购单并未约定车辆价格、具体交付日期等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且在车辆到店后一周*双方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二、预购单中约定的“客户原因定金不退,如车子壹年未到退还定...(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