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朱**、被告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曹**的委托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源汇区××路××楼××××门面房,租金每年13200元。原告每年都向被告曹**按时缴纳房租,并使用该房屋。2016年1月23日被告朱**给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搬出房屋,原告才知道在2013年被告曹**将原告承租的房屋卖给了被告朱**。原告认为,被告曹**在与原告存在租赁关系,未告知原告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就将承租房屋卖给被告朱**,根据《合同法》...(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