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调查、询问和阅卷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粮款的认定。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自认的数额18781988.28元来认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首先,关于玉米数量的确定。由于上诉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收粮票据,只能被动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种植投入返还统计表》中载明的交售玉米潮粮12055287公斤,但对其计算的粮款和其他款项不认可。既然双方认可该数量,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和计算粮款的依据。其次,关于玉米质量等级的确定。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223...(本文书还有15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