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祥公司)因与林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林甸县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庆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林甸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无理之诉,不服金额450万元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2011年上诉人同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合同书,由上诉人对永和家园南地块(后项目名称为金***小区)进行开发建设,上诉人向林甸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缴纳了征收保证金,依法由林甸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征收及补偿,现在被上诉人诉讼所涉及到的2015年11月10日100万元和2016年1...(本文书还有3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