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运输公司)、河南安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科技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李**2017年10月25日与安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协议,双方建立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上述车辆服务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安源运输公司为李**提供代交车辆使用税、协助车辆年检等服务,安源运输公司在服务期限内,应确保gps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提醒李**车辆年检流程及注意事项,协助车辆通过年检,达到正常运营条件。(二)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对梁**作的调查笔录显示,梁**自认提供gps服务每年需要收取500元费用,结合证人黄某证言、李**与梁**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李**与安源...(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