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文*、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伍**立即协助李**办理坐落于临武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文*、伍**支付违约金5万元;3、判令文*、伍**赔偿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0日,李**与文*、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以总价格349800元购买文*、伍**所有的位于临武县(湘(2017)临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156号)。合同签订后,李**按约定向文*、伍**支付了349800元的购房款,文*、伍**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此后,李**多次要求文*、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文*、伍**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该房屋被抵押给邓**,又被北湖区法院查封。李**为了维护权利,提出解除查封的执行异议及...(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