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长沙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长沙村四队)因与被上诉人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沙民委员会、长沙经济联合社、长沙四队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本案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租赁承包土地,案涉承包合同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到期后,土地承包合同不续签,案涉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应归上诉人所有一审判决第14页却对李**在合同到期后恶意拒不交场的行为非但不予以惩戒,相反还认定其对场地合法占有、使用和耕作,这种事实认定实质是助长李**的非法霸占土地行为,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亦违反了上诉人与高卫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转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第十四条的约定1.本案几乎完全一样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本文书还有2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