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后新秋镇中心卫生院(彰武县后新秋镇预防保健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本金739605.33元及利息26836.53元(739605.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20年12月9日利息为24496.13元,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766441.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友好合作,被告原告处采购药品并支付货款,2019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39605.33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数额与被告实际所欠款数额相差巨大,被告截止到2019年实际欠付211171.44元。2019年原、被告双方无合作往来,被告未收到原告提供的任何药品,2019年当年也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
原告为支持其所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一、2015、2016、2018、2019购销合同、2018年、2019年廉洁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具有药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入药品...(本文书还有5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