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职工宣传教育文化中心、第三人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被告天津市职工宣传教育文化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张*,第三人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5日,第三人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一工人文化宫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天津市第一工人文化宫支付给第三人补偿款1650000元。后天津市第一工人文化宫实际支付给兴盛公司1430000元,尚欠220000元本金。2021年1月7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原告受让案涉债权,第三人通知了第一工人文化宫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原告虽多次催要,但天津市第一工人文化宫至今...(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