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阳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阳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被上诉人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阳光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事故不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被上诉人与投保单位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本次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投保人未尽到审核义务应自行担责。2.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大庆市隆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对被保险人朱*俊不具有保险利益,两份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二者之间...(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