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给付荣**购车(青贮机)余款2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0日,荣**与杨**签订了《农机具买卖合同》,荣**销售给杨**迪尔7500青贮机一台,当时约定价格为675000元,杨**有三日验收(试车)时间看车(车质量问题)合格后方可签订购车合同,一旦合同签订后不得反悔合同签订后杨**支付荣**400000元购车款,剩余款275000元在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现杨**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款荣**诉讼法院要求杨**给付购车余款275000元杨**辩称,请求依法驳回荣**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30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合同由荣**提供合同样本签订的,与当时双方达成的协议意向不一致,荣**当时承诺这台车保证没有任何问题和故障,即使不保养也能收割500亩青贮,荣**收取杨**5000元费用作为保养及培训事实上这台机械运到呼和浩特市托县,荣**随车来到,进行了维修更换配件,杨**在试车时不能正常使用,又通知荣**到场,荣**进行维修后,开到呼和浩特市,并由荣**亲自收割,车辆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荣**人离开后,杨**多次找荣**协商要求退车,荣**承诺可以退车,但购车款一时无法返还荣**诉讼实事与诉状事实不符,原合同是看车后3日内验车付款,7月30日签订...(本文书还有6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