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申**、莫**、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6月28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了冻结被告申**在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被告莫**持有的在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村支行的股金109960元。2016年9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申**、莫**、申**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67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547189元,余下的利息以2467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8日,被告申**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700000元,被告借款后陆续归还了部分本息。2015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申**立下字据,承认2015年4月9日仍欠原告1767000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申**另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同意支付1767000元从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17日的利息,双方约定在原告支付给被告的700000元的借款中优...(本文书还有5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