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湖南三相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三相名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1.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定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包括受理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1.原审认定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平顶山人党布雨与上诉人签订一份《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约定党布雨将jeep指南者小车抵押给三相名车公司和李*,用于借款76500元,借款期1个月,从2016年9月30日到2016年10月29日止。事实上,三相名车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人党布雨没有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上诉人也没有见过党布雨,也不认识党布雨,这份《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是被上诉人从一个叫侯哥的人手中转让过来的,侯哥委托上诉人把jeep指南者交给了被上诉人,并把《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也转让给了被上诉人。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与三相名车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质押用车合同》,约定刘*...(本文书还有4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