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崔*对该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黑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重新立案受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0万元;2.偿付以10万元为本金,以1.8分为月利率,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偿清时止减去3万元的利息。事...(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