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原告赫尔传媒与被告噼哩啪啦公司、第三人墨*公司签订《<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一第一款“委托内容”中主要约定:1、原告赫尔传媒委托被告噼哩啪啦公司为节目“寻陌”提供制作服务的相关事宜;被告噼哩啪啦公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建导演团队、编剧团队、摄影摄像团队、后期制作团队、负责完成寻陌节目全部的前期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流程设计、文字撰稿、台本设计、每期地点任务设计工作等)、现场执行、摄影摄像、后期剪辑、网络直播等工作团队成员人数69人,包含导演组**号人,摄影摄像及技术组**号人,全部包含在甲方招募的100人中;2、节目录制要求:全国各个城市及所辖区域,根据原告赫尔传媒的计划录制地点进行录制,成片节目时长为每期40分钟,每个月制作完成4期节目;首期播出前,除已经上传播出的一期外,需同时保存3期节目的备播量合同第二款“委托期限及工作进度”主要约定:1、委托期限自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为期三个月,如原告赫尔传媒对被告噼哩啪啦公司工作不满意,双方产生分歧,则本合同终止;2、被告噼哩啪啦公司导演团队应于本合同生效后立即开始工作,直至被告噼哩啪啦公司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工作地点全国各地(根据原告赫尔传媒地点设计调整),相关行程根据原告赫尔传媒安排确定;3、被告应当于每期节目开始录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当期节目的录制和剪辑,并将具备播放条件的成片交付给甲方合同...(本文书还有5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