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江红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江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1日被告因购买泥头车向原告借款,被告拿原告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刷卡5万元,承诺自己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0年9月25日被告补写了借条给原告,承诺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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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邓**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