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2020)桂1202民初****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韦**与被告广西车铭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河池市车铭鑫儿童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网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
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桂12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9)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告韦**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河池市车铭鑫儿童乐园股权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