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艳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覃艳珠与被告广西车铭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河池市车铭鑫儿童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并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网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
1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9)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告覃艳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河池市车铭鑫儿童乐园股权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