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陈**、安盛天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4439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7时35分,被告陈**驾驶牌号为苏l1××××小型客车,行驶至张常溧线(340省道)142公里700米(高速出口)段右转弯进入340省道时,与由东向西原告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两车及衣服损坏。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承担事故全...(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