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余*、何**携带藏有毒品的五个标有“冬虫夏草”字样的紫红色盒子共同前往沧源佤族自治县城投寄毒品,其中何**在圆通速递店投寄二盒毒品,余*在中通快递店投寄三盒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从*被告人投递的五个盒子内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95.7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986.45克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取样记录、物证检验报告、查获毒品及物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快递单、指认照片、沧源丰瑞商务酒店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余*、何**的供述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何**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82.16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余*、何**在中缅边境...(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