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抄件1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1份,证明:被告贾**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超载,按照双方约定的免责事项说明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原告苏*质证称,保单抄件没有**,对事项说明书需要贾**来证实双方是否签订了免责事项,如果没有签订免责事项或没有明示给贾**,则保险公司不能够对此免责。如果有那么贾**应当对免责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质证称,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质证,原告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被告安华保险公司举示的保单抄件无异议,该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没有体现被告贾**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清楚免赔事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安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理由成立,对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贾**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