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下半年,经被告人董**、周**邀约,先后从娄*、李*1、李*2、张某1、黄某1、杨**等人处以500元/套的价格收买了9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信息,下同),被告人董**以700元/套的价格转卖给张某3(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至12月,经被告人董**邀约,被告人董**、周**、李**、杨**先后从娄*、李*3、李*2、张某1、黄某1、杨**、张某2等人处以400-500元/套的价格收买19套银行卡四件套,被告人董**以700元/套的价格转卖给谷*、张**。其中,第一次13套董**直接交给张**,第二次通过李**用顺风车带到昆明交给谷*6套。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经被告人僮桐邀约,被告人僮桐、李**等人先后将董**、李*2、李*3、僮桐、娄*、李**、李**、杨**、张某2等人的13套银行卡卖给李*4。
2020年3月,经被告人李*、薛**、僮桐、李**层层邀约,共收买了董**、杨*1、凡丽东、李**、杨**的5套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董**,周**在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的过程中,产生了通过查询已卖出银行卡上资金流动情况,通过挂失补卡盗取卡上资金的意图。2019年11月下旬,当得知娄*、杨**、董**农业银行卡上有资金流动时,经董**、周**等人合谋,2019年11月25日,董**补卡盗取其已出售农业银行卡(账号*******)上资金43900元;经董**、周**等人授意,杨**补卡盗取其已出售农业银行卡(账号:62×××74)上资金的40000元;娄*(另案处理)补卡盗取其已出售农业银行卡(账号:62×××77)上资金20641元,并先后与周**、叶**(另案处理)进行了分配。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6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