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8日,二被告因为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部分利息。下余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