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李**不服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告经常居住在北京,更是常往来香港,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也没有签过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这显然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