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江***************(以下简称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汽车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8700元(含车损4630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21时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樊某驾驶苏a×××**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交汇处时,与林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认定,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苏a×××...(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