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吴*与被告揭河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揭河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
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66412.3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9日13时30分,被告揭河先驾驶赣ft××**号小型轿车沿东乡区宏鑫商贸城内由北往南行使,途经东乡××××大道宏鑫商贸城路口10米时,与对向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号年4月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61029**********73号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揭河先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本文书还有4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