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邦达公司(大同市深特集团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于2018年11月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为:1.依法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2018)晋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3.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全部由云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