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某4、贾某5因与被申请人李*1、李*2、李*3及一审原告贾某6、贾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某4、贾某5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为: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和太原市晋源区法院(2018)晋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3.依法改判李*1、李*2、李*3向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某4、贾某5返还拆迁所得的宅基地面积货币补助50.5万元、安置房2套、货币置换的安置房款137万及地下停车位。4.本案原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